关于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再单独发放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我校自2023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起严格执行国务院《办法》规定不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主修和辅修专业需同时毕业如主修和辅修学位中任何一项发生暂缓审核,则其学位证书一律暂缓发放。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23320日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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