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我校自2023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起严格执行国务院《办法》之规定,不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主修和辅修专业需同时毕业,如主修和辅修学位中任何一项发生暂缓审核,则其学位证书一律暂缓发放。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23年3月20日